2006年3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超速肇事 司机获刑
钱聪 余红梅

  本报讯 去年10月8日发生在湖州市104国道造成22人死亡、17人受伤、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汪仁东,3月20日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
  经法院审理查明:永嘉人汪仁东于2005年10月8日晚11点35分左右,驾驶金旅大型卧铺客车,从南京驶往永嘉,在途经湖州104国道九九桥路段时,违法超车,与对向而来的神龙-富康出租车相撞。事后,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,汪仁东因超速行驶,在禁止超车路段超车,负事故主要责任,出租车司机超速行驶,且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,负事故次要责任。